第 5 条留言 |
留 言 者: 余****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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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 | 留言时间: 2008-10-30 11:43:03 |
| 2004年4月在我家附近来了一家生猪养殖户(现在位于枫相树村的养殖小区内第1家)。承包了村里4.7亩地建猪舍,由于地形不合适,他占用了村的简易公路,另一边是我家的农田,所以在我家农田里修了路,他家的猪舍还占了我家地的一角,当时他自愿从他家承包的地里拿出同样面积给我家做为交换,村委会负责调解的。只不过当时村委会失误,只写了一份协议,而且协议在对方手上。由于养殖小区是畜牧局,省有关单位扶持的,据说达到规模可以补偿5万块钱。他决定扩大规模,于是不打招呼2007年就占的调换我家那块地的一半。我家阻止他做房子,他今年3月把我家推上被告席。他乘我家没人在家,房子已经做好了,法院每个月都说这个月解决,至今没有处理这个案子。由于我家认为我是正理,所以当时疏忽没有请律师。现在他还没达到畜牧局的验收标准(验收合格补偿5万)。又要扩大规模,决定占了换给我家的那块地的全部,我家又去阻止,他到我家把我家里新装的门都砸了。多次找政府部门,乡里说该村里管,村里也管不着,对方根本不把他们干部放眼里。昨天叫村干部跑法院去问,又说还要一个月办,我已经等了N个一个月了。市信访昨天我也去了,跟乡领导打电话,说没上班在休息,上星期去乡里去了3次,都没找到人。不知道他们在哪里办公。。。我应该怎么办?应该找哪些部门? |
该留言由 超级管理员 于 2008-10-30 17:08:03 回复:
你好,欢迎访问宜都法律热线
现根据你所述的相关情况,我们分析如下,本观点仅为个人观点,请谨慎考虑!
一, 关于你与养殖户所写协议问题。你们的协议为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,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规定:第40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,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。该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、出租、互换、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,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。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,应当经发包方同意;采取转包、出租、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,应当报发包方备案。 同时经营权流转必须坚持:(一)平等协商、自愿、有偿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;(二)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;所以从形式上看你们的协议有欠缺。为保护你的权益,你可以要求将这份协议补全并要求流转登记。
二, 关于养殖户超过协议范围占有你的承包土地,这属于侵权行为。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个人之间、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,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。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,向人民法院起诉。你可以通过当地村委会调解或要求相关政府进行处理。
三, 至于养殖户的建房行为的合法性,根据畜牧法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、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、养殖小区,发展规模化、标准化养殖。乡(镇)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、农民、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(镇)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、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。畜禽养殖场、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,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,由畜禽养殖场、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。在畜禽养殖场、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(构)筑物,涉及农用地转用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的规定办理。所以关键看是否符合你所在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,如果符合,那么这种养殖是广义的农业,符合土地管理法、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,否则就是违法行为。
四, 你现在可以通过协商,调解,或找有关部门处理,或者提起侵权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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